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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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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城鎮以上的地上,使用國有土地是需要納稅的,各位納稅人在納稅之前,需要按照要求進行申報。但是有些朋友不知道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如何確定,或者認為不需要納稅而不繳納,最後被修相關部門責令繳納,並被處罰,故而,對於特定主體來說,瞭解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如何確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如何確定

一、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如何確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通常包括以下幾類: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什麼單位不需要繳土地使用稅呢?

根據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對此進行了條款修訂。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同時,該條例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國家法律規定的納稅主體有單位或者個人,那麼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如何確定?一般來說,會由直接使用該土地的主體進行繳納,對於滿足可以減免稅收的情形的,可以提出申請,在被批准後,可以減收,或者免收。對於那些需要納稅的情形,需要根據稅率進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