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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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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期限是多久?

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期限是多久?

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期限是半年,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時間的規定如下: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地方稅務部門部分稅種納稅期限和納稅限額的通知》(蘇地稅函[2006]47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繳納,納稅人應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2、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範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稅額繳納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15號)規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檔案為依據確定。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申報?

納稅人可通過上門申報和網上申報的方式在註冊地主管稅務局進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房地兩稅申報資訊由系統內稅源資訊生成,納稅人確認無誤後再進行申報。如納稅人稅源情況發生變化,由納稅人註冊地主管稅務局依納稅人申請修改相應稅源資訊,經納稅人確認後再進行申報。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誰?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為了方便各位城鎮地區的人們完成納稅的申報工作,我國在上半年、下半年各有半個月的時間用來完成納稅申報的工作,對於那些不知道自己應該繳納多少稅額,或者是不知道納稅流程的主體,在完成拿書申報之後,這些問題都可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