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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繳納土地使用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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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進行使用土地的時候,是需要首先獲得土地使用證,可是隻有土地使用證是不夠的,我們還需要按時繳納土地使用稅,其實,對於大家所關心的未繳納土地使用稅嗎這個問題,我們的法律中也是有相關的規定的。接下來,小編會為大家介紹不繳納土地使用稅的後果以及土地使用稅計算的方式有哪些。

如果未繳納土地使用稅嗎

一、未繳納土地使用稅違法嗎

1、企業不交土地使用稅最嚴重會有按《稅收徵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相關法律規定:

《徵管法》第四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十九、關於新建的房屋如何徵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多層建築土地使用稅計算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15號)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第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稅地字[1989]14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稅單位可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佔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徵土地使用稅。

綜上所述,不同單位共用一個高層建築的土地證,應按擁有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比例計算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即年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該級次土地單位稅額)×某納稅人使用建築面積÷該樓總建築面積。

如果知道該多層建築的容積率,也可以利用容積率來計算稅款。所謂容積率,是指一個小區的總建築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率。計算公式:容積率=總建築面積÷總用地面積。即納稅人應納土地使用稅的年稅額=某納稅人使用建築面積÷容積率×該級次土地單位稅額。

依法納稅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說,都是應盡的義務,而土地使用稅一般情況下,我們每個人都是需要進行繳納的,對於未繳納土地使用稅嗎來說,如果故意不繳納的話,是需要繳納罰款,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另外,我們在進行計算的時候,不同的土地型別的計算方法是不一樣的,大家要注意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