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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產權房是什麼意思

農村土地 閱讀(2.53W)

一、共有產權房的概念

共有產權房是什麼意思

所謂共有產權房,就是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後低價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物件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物件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產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

"共有產權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贖回"產權。共有產權房自2007年起在江蘇省淮安市進行試點,該模式已在江蘇省其他地區獲得了推廣

二 、共有產權房的目的

共有產權房自2007年起在江蘇省淮安市進行試點,之後在貴州、上海等地都有推廣。它的主要目的是讓中低共有產權房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通過和政府共同擁有房屋產權的方式,減少買房成本,市民以後可向政府"贖回"產權。

政府將原來供應經濟適用房劃撥的土地改為出讓,將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之間的價差、政府給予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顯化為政府出資,形成政府產權,從而形成低收入困難家庭和政府按不同的產權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

三、共有產權房是如何操作

2007年8月,淮安市首創了與市場接軌的共有產權經濟適用房模式。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其用地由土地劃撥改為土地出讓,將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之間的價差和政府給予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顯化為政府出資,形成政府產權。

房屋產權可以按照兩種比例實現共有:當個人與政府的產權比例為7∶3時,個人承擔的價格相當於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對仍無力購買的特殊困難家庭,可按5∶5的產權比例進行購買,個人承擔的價格則相當於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70%,即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

共有產權房的購買人隨著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請購買政府部分的產權。按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內購買政府產權部分的,按原供應價格結算;5年後購買政府產權部分的,按屆時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房屋出售時與此類似,出售所得按購房家庭與政府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當購買者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家庭收入高於政府規定標準,進入中高收入群體時,政府也無需強制其搬出,而是對政府產權部分收取市場租金。

四、共有產權房的特點

"共有產權房"作為經濟適用房的變異形式,其顯著特點在於價格形成機制。"共有產權房"用地性質由劃撥改為共有產權房出讓,並完全按照商品房進行開發,且銷售價格計算也等同於商品房。可見,比起傳統的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價實際上是"隨行就市"。客觀上,"共有產權房"的這種價格形成機制,不啻於維護了商品房市場價格,喪失了經濟適用房平抑市場房價的政策效應。

另一個顯著特點在於"共有產權房"的出資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開"或"五五開"墊資,並不影響購房者向銀行申請商業貸款等。就其出資方式的本質來說,與開發商推出的所謂"零首付"優惠政策比較,前者的墊資人是政府,後者的墊資人是房產商,從融資模式上看,並無本質差別。

五、如何解決共有產權房的糾紛

未經共同繼承人同意買賣房屋是指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不徵得其他共同繼承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牟利,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房人的權益受損的情形。

由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多個繼承人沒有即時分家析產並辦好房地產證,而其中一個繼承人常常佔用和控制了全部房產,

並聲稱全部房產由被繼承人遺留給他,並無其他繼承人,買房人信以為真,最終造成損失,或者其他繼承人曾口頭同意棄權,但事後反悔,但口說無憑,買房人仍然會陷入無謂的爭訟之中。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徵得共有人同意,房屋買賣無效,這裡的"共有人",包括共同繼承人這種情形。因此,由於這種房屋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買房人一般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而其購房款已支付,這樣很可能跌人房款兩空的陷阱。

要想避開這種陷阱,首先要向當地居委會查問房地產證上記載的產權人的親人情況,包括其父母、子女、配偶等,最好通過律師向當地公安機關調查其家庭成員狀況。

其次,在摸清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士名單後,逐一要求他們出具書面宣告,要麼放棄繼承權,要麼同意出售共有房產並作為賣方,要麼分家析產,並辦理過戶手續,再向合法產權人購房。只有這樣,才不會惹上共有產權糾紛。

通過閱讀以上共有產權房相關內容,大家明顯能知道共有產權房是什麼意思,在小編看來,共有產權房,相當於我國的經濟適用房,但是有別於經濟實用房,它沒有經濟實用房壓低房價的市場效果,但是能為我國購房難的人群帶來福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