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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中安置房是共同財產嗎

安置房 閱讀(3.26W)

一、夫妻財產中安置房是共同財產嗎

夫妻財產中安置房是共同財產嗎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專案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物件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徵拆遷房屋的農戶。

安置房是拆遷後給予被拆遷人的一種補償,應當由政府建造,賠償給被拆遷人。

一般情況下,被拆遷人是不需要出錢購買安置房的,但是,安置房的面積一般與被拆遷房屋一致,需要出錢購買的就是超出原本房子面積的部分,而且,通常被拆遷人只需支付成本價就可以。

二、 婚後購買安置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婚前若已獲得安置房名額,只是尚未交付的。即使是婚後獲得交付的房屋,也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在婚後收房時,當事人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了安置房與拆遷房之間的面積差價,該房產也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房產,不過,如果夫妻離婚,共同出差價部分可算作夫妻另一方的債權予以補償。

三、拆遷安置房離婚如何分割,離婚拆遷安置房分割問題

拆遷安置房的政策性較強,各個地方都有相應的政策規定。但主要考慮的還是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問題,或者人口問題。針對離婚案件中目前爭議的情形分析如下:

1、婚前一方的個人房產,婚後被拆遷安置新房的:

如果不存在房屋補差價問題,也不存在房屋變更登記在夫妻二人的名下,這種被拆遷安置的新房應該是個人財產,因為財產的性質從根本上說是婚前個人財產演變過來的。如果存在房屋補差價,所補的差價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的,這就需要分析被拆遷房的價值和所補的差價在整個新房屋中各自所佔的比例,所補差價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財產。對於婚後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價問題,都應該是夫妻共有財產。

2、婚前房產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後拆遷安置後,安置房登記在兒女名下的:

這需要參考贈與房屋的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22條的規定。

3、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拆遷安置的:

(1)需要考慮婚後拆遷安置時,是否存在出資問題,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產權,如果是婚後共同出資,取得一定產權的,對這部分房屋產權就是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當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佈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2)如果沒有出資問題,只是房屋拆遷後繼續承租的,離婚時雙方都有承租的權利。對這部分問題相關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綜上所述,對於安置房的分配,實際上並不困難,我國對於離婚財產的限定還是很明確的,如果安置房是在婚前就已經獲得的,只是暫時沒有交付,那麼即使是在婚後才交付的房產部分,那麼也是屬於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