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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之間債務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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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之間債務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股東之間轉讓股份

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需要由雙方訂立股權轉讓協議,同時向公司作出說明,由公司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法理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