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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債權債務轉讓合同

債權債務轉讓合同 閱讀(1.46W)
車輛債權債務轉讓合同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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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權債務轉讓

甲方(債權出讓人):

乙方(債權受讓人):

甲方和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一、截至本協議簽署日前,債務人 某某 公司拖欠甲方 款共計 元未還(相關債權憑證附後)。

二、現甲方將以上債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三、陳述、保證和承諾

1、甲方承諾並保證:

(1)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乙方承諾並保證:

(1) 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准。

四、違約責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等責任,違約方須向守約方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五、其他規定

1、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各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

2、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共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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