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個人債務>

個人債務債權合同轉讓

個人債務 閱讀(1.31W)
個人債務債權合同轉讓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個人債務能轉讓嗎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可知,債務是可以進行轉讓的。

個人債務的轉讓也成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移債務的協議,債務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義務。

債務轉移主要有以下實質:


1、通過協議,達成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務人的地位,完全承擔原債務人的義務,原債務人完全從合同關係中消失,免除對債務承擔的義務。


2、債務承擔是指新的債務人也即是債務受讓人和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的債務義務,此債務是完全的原債務,而不是由第三人產生的新債務,面對人民法院對原債務的判決、裁定、調解等,承擔人也依轉讓協議全部承擔,同時由此債而產生的利息也隨同債務的轉讓而轉讓到由第三人承擔。


3、債務承擔是無條件的,因債務轉移協議的成立,債務受讓人不能因協議外的種種原因而不承擔債務轉讓之債,因此,承擔人不可以因原債務人未履行承擔債務為由對抗債權人。

個人債務的轉讓除了全部轉讓,還分為部分轉讓,個人債務的部份轉讓是指原債務人與第三人協議,將債務的一部分轉由第三人承擔,原債務人並不脫離原債務關係,原債務關係由原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形成債務承擔的連帶關係,共為連帶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