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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樣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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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樣式四)

股權轉讓協議(樣式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鑑於:

1、甲、乙方同意轉讓,丙方同意受讓甲、乙所持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股權共計 萬股;

2、甲、乙方同意以每股 元人民幣的價格,在 年 月 日前分期向丙方轉讓所持   股權共計 萬股,總金額為 萬元;

3、如果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選擇受讓全部 萬股股權,並支付所有轉讓價格,則轉讓價格為每股 元人民幣,總價款為 萬元人民幣。

第一條 甲、乙方的義務

1.1 甲、乙方保證其擁有全權(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內部授權)簽訂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2 甲、乙方同意採取積極行動,以促使本合同項下股權轉讓事宜的順利完成。

1.3 本合同生效後即構成對甲、乙方合法有效的約束;甲、乙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全面、及時履行有關義務。

1.4 甲、乙應積極配合丙方與質權人接洽,並儘快達成解除質押的有關約定,保證本合同項下股權的順利轉讓。

1.5 甲、乙方保證其提供給丙方的檔案中未有對與本合同有關的重大事實的錯誤陳述、重大遺漏或重大誤導。

1.7 丙方在將要匯出各期轉讓價款前七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甲、乙方,並簽訂每期轉讓的協議,甲、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提供整套解除質押所需材料,並補足向銀行解除質押所需要的差額資金;當丙方人員向銀行解付自帶匯票並支付到甲方在質押銀行所開設的帳戶內時,甲、乙應交付丙方所付資金對應的股權解除質押和辦理股權過戶所需要的全部檔案,並協助丙方辦理過戶手續。

1.8 本合同標的股權對應的銀行貸款的利息由甲、乙全額承擔。

第二條 丙方的義務

2.1 丙方保證其擁有全權(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的內部授權)簽訂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2 本合同生效後即構成對丙方合法有效的約束;丙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全面、及時履行有關義務。

2.3 丙方保證其提供給甲、乙方的檔案中未有對與本合同有關的重大事實的錯誤陳述、重大遺漏或重大誤導。

2.5 丙方保證將按本合同規定及時履行有關付款和資訊披露義務。

第三條 股權過戶方式

3.1  年 月 日前一次性過戶轉讓 萬股;

3.2  年 月 日前分批過戶 萬股,每批過戶不少於 萬股,具體過戶時間由丙方確定,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乙方,並另行簽訂每期股權轉讓的協議;

3.3 就每期過戶的股權和每期支付的轉讓款,甲或乙方與丙方(或與質押銀行)將按本協議確定的原則,分別簽訂每期股權轉讓的協議,以便各方履行;

3.4 如果丙方能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轉讓款,則甲、乙方按每股 元人民幣轉讓全部 萬股股權。

第四條 轉讓價款的支付

4.1 本次股權轉讓(分期轉讓)的總價款為人民幣 萬元。

4.2 本協議生效後三個工作日內,丙方向甲、乙方匯出定金人民幣 萬元;其中:付給甲方 萬元,乙方 萬元。

4.3 在簽訂本協議的同時,甲、乙、丙方將簽訂首期轉讓的 萬股的協議,並按本協議和首期轉讓協議的約定支付股權轉讓款和進行股權交割。

4.4  年 月 日前,丙方按每次交割過戶股權數量支付

相應價款,甲、乙方切實保證丙方受讓股權的過戶後,丙方所支付的定金 萬元衝減最後一期轉讓價款申的等額部分。

4.5 在各期股權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前,丙方匯入甲、乙方指定帳戶的價款應首先用於償還股權質押項下的貸款本金,直至股權質押項下貸款本金清償完畢為止。

4.6 如果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在首期轉讓款和定金的基礎上,補足全部轉讓款,則丙方只須支付總額為 萬元的轉讓款,已支付的定金和 萬股中多支付的每股  元人民幣應衝抵等額的轉讓款。

4.7 甲、乙方在收到丙方文付的每期轉讓款後,應協助丙方辦理股權過戶的有關手續。

4.8 本次股權轉讓所涉費用(如印花稅、過戶費)由甲、乙方和丙方各承擔 %;其餘稅、費由甲、乙、丙方依法各自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5.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非因不可抗力或經雙方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應承擔對方為履行本合同義務而發生的一切費用並賠償經濟損失。

5.2 如因不可抗力導致股權轉讓失敗(無論首期或其餘各期),甲、乙方應在收到款項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定金和當期價款(如已支付)返還給丙方,本協議或分期協議終止執行;協議已履行完畢的部分,各方不予返還。

5.3 如因甲、乙方過錯導致股權轉讓(無論首期或其餘各期)失敗,甲、乙方應向丙方雙倍返還定金並賠償經濟損失;具體計算方法為:賠償金額=未過戶的股權數額×l元/股。

5.4 如因丙方過錯導致股權轉讓失敗,丙方不得要求甲、乙方返還定金並應賠償甲、乙方經濟損失,具體計算方法為:賠償金額=未過戶的股權數額×l元/股。

第六條 股權的託管

6.1 在本協議簽訂的同時,甲、乙方向丙方書面承諾將首期轉讓的 萬股股權之外的共計 萬股股權,委託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管理,託管期限自本協認簽署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 託管期內,丙方的託管許可權為除有限制的最後處置權以外的全部許可權,包括但不限於收益權(含紅利、送股和轉贈股本等)表塊權、提名權、提案權等。

6.3 託管期間,丙方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約的有關規定,並不得使用於損害甲、乙方合法權益的行動中;如丙方違反前述託管使用權的規定和約定,甲、乙方有權提出終止股權託管,並要求丙方賠償甲、乙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6.4 託管股權數量依股權過戶交割行為的實施而等額減少。

第七條 合同的效力

7.1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7.2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補充。

7.3 本合同一式九份,協議各方各持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保密義務

甲、乙、丙各方對本協議所涉事項承擔同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許可不得擅自將有關資訊、資料披露給第三方

(根據法律要求履行必要的資訊披露義務除外);如因違反本保密義務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協議各方應以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股權過戶地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