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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仲裁機構有哪些

仲裁律師解答 閱讀(8.93K)

我國仲裁機構有:
1、常設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所以大多數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
​2、臨時仲裁機構。
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
3、專業性仲裁機構。
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
《仲裁法》第七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組建;未重新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屆滿一年時終止。本法施行前設立的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仲裁機構,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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