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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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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申請書

宣告失蹤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申請事由: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姓名);

失蹤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雙方的關係)關係,因其××××(失蹤的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滿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為失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