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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可以作為打官司的證據向法院出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有下列幾種: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鑑定結論;7、勘驗筆錄。錄音證據屬於視聽資料,是我國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之一,是屬於證據的,但是錄音即使屬於證據,也並非全部都是有效的,錄音錄製的過程不能侵犯了國家的、社會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錄音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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