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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需要登記,動產一般不用。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登記只是起到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不是取得所有權的必經程式,而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必須到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未進行登記的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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