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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對方確無財產的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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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獲得新的財產或法院掌握被執行人新的財產線索後,方可恢復執行,作為申請執行人,要積極收集相關線索提供給承辦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另外該規定第104條規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不當得利對方確無財產的怎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