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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沒有工作怎麼執行

判決執行 閱讀(1.11W)

一般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獲得新的財產或法院掌握被執行人新的財產線索後,方可恢復執行,作為申請執行人,要積極收集相關線索提供給承辦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另外該規定第104條規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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