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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被申請人不到庭怎麼辦

如果被申請人在收到書面開庭通知後,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是可以缺席裁決的。
如果被申請人在開庭後未到庭,而且沒有正當理由的,即視為被申請人主動放棄了仲裁庭調查、質證、辯論、發表最後意見等一系列的權利。
仲裁庭可以對申請人進行調查、審查核實證據、聽取意見,並審查被申請人提交過的書面材料後直接作出仲裁裁決,即缺席裁決。按時參加仲裁開庭活動既是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當事人應當根據通知的開庭日期、地點參加開庭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仲裁被申請人不到庭怎麼辦

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並缺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