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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其一、如果適用普通程式的一審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其二、如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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