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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擔保責任餘額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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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末擔保責任餘額指的是什麼

年末擔保責任餘額指的是什麼

擔保責任餘額就是擔保公司在保餘額。如,某擔保公司1-9月在為5000萬,已解除擔保責任的金額為2000萬,那麼9月份的擔保責任餘額就是3000萬保金額。

擔保責任餘額是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中,截止報告期末尚未清償的貸款。這個指標是一個時點數,指的是期末的存量。

擔保責任餘額其實質是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尚未終結的債權餘額,通常用作計算擔保公司放大倍數和為單個給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的規制基數。

二、擔保責任餘額計算方法

《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

第十一條借款類擔保責任餘額=單戶在保餘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小微企業借款類擔保在保餘額×75% 單戶在保餘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農戶借款類擔保在保餘額×75% 其他借款類擔保在保餘額×100%。

第十二條 發行債券擔保責任餘額=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在保餘額×80% 其他發行債券擔保在保餘額×100%。

第十三條 其他融資擔保責任餘額=其他融資擔保在保餘額×100%。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責任餘額=借款類擔保責任餘額 發行債券擔保責任餘額 其他融資擔保責任餘額。

第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倍。

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業務在保餘額佔比50%以上且戶數佔比8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條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5%。

對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計算前款規定的集中度時,責任餘額按在保餘額的60%計算。

三、擔保責任的有關規定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對年末擔保責任餘額指的是什麼的相關解釋。合同因違約遭到解除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仍然應該承擔擔保責任,但如果擔保合同有其他的約定的話,應該根據擔保合同單重的約定進行。在制定擔保合同時,應該注意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以及擔保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