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通常情況一審審理期限是六個月,二審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刑事訴訟通常情況一審審理期限為兩個月,二審審理期限為兩個月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六百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執行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在一審、二審和死刑複核階段未按規定辦理換押手續的;
(二)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批准延長審理期限、改變管轄、延期審理、中止審理或者發回重審的;
(三)決定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批准延長審理期限、改變管轄、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鑑定,沒有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和看守所的;
(四)其他違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