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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但在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被侵權人的損失時,應當先承擔侵權責任,即用民事責任優先原則來解決這類責任競合問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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