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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利的優先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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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利的優先權原則

什麼是專利的優先權原則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這通常稱之為“外國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這一般稱之為“本國優先權"。

《巴黎公約》中的優先權原則是指已經在一個成員國正式提出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商標註冊的申請人,在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應該享有優先權。在規定的申請優先權期限屆滿以前,任何後來在公約其它成員國提出的申請,都不因在此期間內他人所作的任何行為,特別是另一項申請、發明的公佈或非法利用、出售設計複製品或使用商標等行為而失效。並且此類行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權利或任何個人佔有的權利。但是,在作為優先權根據的初次申請日以前第三者所取得的權利,應按公約各成員國的國內立法保留。

《巴黎公約》中的優先權並不是對公約所指的一切工業產權全部適用,它只適用於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而對於商號、商譽、產地名稱等則不適用。

對於服務商標,公約第6條規定:各成員國應保護服務標記,但不應要求各成員國規定對這種標記進行註冊。此規定表明,公約沒有把服務商標的註冊作為對成員國國內法的硬性要求。成員國可以對服務商標提供註冊保護,也可以不提供註冊保護。當提供註冊保護時,該國有權決定對服務商標適用優先權原則。

公約規定,已在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提出過一項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或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在規定期限內在公約其它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時,享有優先權。因此,優先權申請人有兩類:申請工業產權的人、其權利繼承人。

主張優先權的前提條件是已在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提出申請。所謂正常國內申請就是指能夠確定在該國提交申請日期的一切申請,而不問該申請結果如何。凡依照任何成員國國內法或成員國之間簽訂的雙邊或多邊條約規定屬於正常國別的申請。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的優先權申請期限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的優先權申請期限則為6個月。上述期限從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算,提出申請的當天不計入期限入內。如果期限的最後一天是被請求保護國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機關當天不辦理申請,則該期限應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與第一次申請內容相同的申請,後來又在同一國家被提出時,如果前一次申請已被撤回、放棄或駁回,並沒有提供給公眾審閱,也沒有遺留任何未定的權利,並且也沒有成為請求優先權的依據,則後來的申請應被認為是第一次申請。其提出日期應該作為優先權期限的起算期,前一次申請不能成為請求優先權的根據。

如根據以實用新型申請為基礎的優先權在一個國家提出外觀設計申請時,其優先權期限應與對外觀設計規定的優先權期限相同;在一國以發明專利申請為基礎的優先權在一個國家提出實用新型申請也是允許的,反之亦然,優先權申請期限以後以申請的期限為準。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在閱讀本文之後您能對優先權原則有一個更清晰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