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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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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訴訟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