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解答>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的區別是怎樣的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1.82W)
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的區別是怎樣的
律師解析:1.所屬機關不同:
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
2.職責不同:
法院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
檢察院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准逮捕,自偵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與作為控方出庭。
3.上下級關係不同:
上下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係,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係。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