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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刑事案件程式

一個刑事案件依次分別經過(立案)偵查、審查批准逮捕、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五個環節,其中“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屬於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負責。在此期間,除非改變強制措施,否則嫌疑人始終羈押在看守所。
刑事案件的辦案時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
2、審查逮捕7天;
3、(繼續)偵查期限60天;
4、審查起訴45天;
5、法院審理45天;以上不包括可能發生的:
6、審查起訴階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
7、法院審理階段,檢察機關認為需要延期審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理階段的時限)。
8、對於跨地區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團伙或者集團犯罪、流竄作案、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案件、複雜的案件等特殊情形,可以分別報上級和省級檢察院延長偵查期限1—5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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