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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三)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十六條,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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