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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條件有哪些

家事糾紛 閱讀(1.79W)

宣告死亡的條件有哪些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自然人一經宣告死亡,就會產生同正常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宣告死亡的條件有哪些。

一、宣告死亡的條件有哪些

(1) 自然人失蹤的事實。

指受宣告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於生死不明狀態。

(2)失蹤達到法定期間。

即失蹤人下落不明狀態持續存在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期間。普通期間為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特殊期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於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如能證明失蹤人不可能生還的,不受兩年的期限限制。

(3) 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範圍與宣告失蹤的範圍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與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後,先要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人的尋找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生死不明的事實得到確認後,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宣告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第五十三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宣告死亡並不是想象中的那麼容易。必須是通過法院進行宣告死亡,否則的話不產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以上就是小編為各位整理的關於宣告死亡條件的內容,只有在同時符合上述四種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對該自然人進行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