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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期限

辦案流程律師解答 閱讀(3.34W)
二審期限
律師解析:二審期限:
1.對於民事訴訟
(1)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對於刑事訴訟
(1)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結期限可以延長二個月。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