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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一個月統計即將刑滿釋放人員。
二、釋放當日發放刑滿釋放證明書,加蓋監獄公章。
三、發還刑滿釋放人員證件、錢物,發放路費。
四、釋放後一個月內寄出刑釋放人員的釋放材料。《罪犯出監鑑定表》、刑事判決書、裁定書、《釋放人員出監材料移交表》寄到罪犯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釋放罪犯為入境犯的,不需郵寄上述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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