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年齡段不同身份證的使用期限不同,《身份證法》規定的具體換領期限如下: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身份證法》第5條規定的具體換領期限如下:1.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2.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3.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