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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情況而定。如果二審適用簡易程式,則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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