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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特別程式,如公示催告、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等。1、按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除了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執行程式外,所有民事爭議案件,在當事人自願基礎上,在庭前證據交換程式、第一審簡易程式、普通程式、第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中,均可適用法院調解方式結案。2、我國目前的《民事訴訟法》並未單獨對法院調解的程式做出專門規定,調解是作為審判活動的一部分散佈規範在各類各級審判程式中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9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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