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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警務工作祕密範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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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守公安工作中的國家祕密、警務工作祕密是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責任和義務。
警務工作祕密的具體範圍:
(一)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具體工作部署、行動方案、情況報告及其他有關情況;
(二)隱蔽工作單位的代號、地址和電話號碼;
(三)警務活動中使用的密語、代號和通訊聯絡方法;
(四)治安耳目、監所內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檔案管理情況;
(五)正在偵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體工作方案、案情、工作進展情況,將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
(六)爆炸物品的專門管理技術;
(七)公安機關內部計算機主幹網、區域網的規劃、建設、使用和安全防範措施情況;
(八)不宜公開的資料庫伺服器、工作站、網路裝置的網路地址;
(九)計算機主機系統管理員口令,應用資料庫的使用者名稱和口令;
(十)國內安全保衛、技偵等部門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業務分工及裝備情況;
(十一)公安機關武器裝備標準、配備情況;
(十二)未公佈的民警違法違紀的統計數字和情況;
(十三)公安科技研究的技術資料及裝備器材;
(十四)刑事技術的具體方法和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刑事技術器材;
(十五)不宜公開的各種內部參閱資料和內部教材;
(十六)公安機關調查掌握的一般社情動態及綜合情況;
(十七)縣級(含)以上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安機關保密工作規定》第二條

公安機關警務工作祕密範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