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應按照企業章程、合同、協議或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收到的貨幣、實物及無形資產來確認投入資本。《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