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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歸屬證明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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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歸屬證明方式是怎樣的?

著作權歸屬證明方式是怎樣的?

1、著作權權屬證明指一切能夠證明著作權歸屬的證明材料。但實務上著作權權屬證明主要是指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國家機關的登記材料。

提供著作權權屬證明,證明效力最高的一般是各級版權局辦法的著作權登記證書,除非有確切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除此之外的證據如果能充分提交,也可以證明著作權的權屬。但這不是一兩句話能說清楚的,因為作品的形式不同,證明方法也不同。比如攝影作品用底片或者數碼攝影的原檔案。文字作品用手稿等等。

2、著作權歸屬特殊規定

(1)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著作權歸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

(2)兩人共同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合作創作人共同享有;

(3)合作創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

(4)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

(5)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人享有;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造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單獨行使著作權;

(7)職務作品,除應歸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權歸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

(8)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合同中約定;

(9)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其著作權仍歸作者享有;

(10)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發表權、使用權、獲取報酬權在保護期內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轉移至繼承人享有;

(11)著作權屬於法人和其他組織,法人和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其著作權中的發表權、使用權、獲取報酬權在法定的保護期依法轉移至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其承受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國家享有。

二、著作權權屬糾紛怎麼解決

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發現自己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侵權糾紛。

1、調解

調解,是指發生糾紛時,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組織可以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也可以是其他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著作權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不能予以強制執行。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調解協議執行的,調解協議即失去效力,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

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式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著作權的仲裁由著作權仲裁機構進行,主要適用於對著作權合同糾紛的解決,而且在著作權合同中必須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能進行仲裁。著作權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著作權的訴訟,是指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利用訴訟程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一種方式。訴訟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方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當事人之間調解不成以及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執行仲裁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當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著作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時效期間的起算日從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複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形下,作品的完成者就是著作權的擁有者,若作品是利用了單位的物質資源才完成的,那麼通常由單位獲得著作權,此種情形下,完成作品的人,享有的是作品的署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