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影或者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
(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8)、未經法人或委託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發表的。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一旦認定音樂侵犯版權的違法犯罪人員,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賠償受害人員的損失,立即賠禮道歉,停止侵權行為。不予賠償的,應該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遞交案件的證據和案件的訴訟書,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