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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應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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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攝影被稱為“快門藝術”,攝影作品承載著人們對美的追求與記憶。針對近年來我國攝影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頻發的問題,為了讓社會公眾更好地瞭解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為大家進行解答。

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應該歸誰?

一、攝影作品的定義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五)攝影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項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攝影作品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須具有獨創性。獨創性要求攝影作品必須滿足兩個條件:要獨立創作,源於本人。單純的翻拍結果並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要具有適量的創造性。對攝影作品而言,創造性要求作品必須能體現攝影師的藝術觀點與創造力,越是花費了更多攝影師精力的照片,越是體現攝影師個人選擇和判斷的照片,越能獲得著作權的保護。因此,證件照、一般的留影不能認定為攝影作品。

二、具有可複製性。可複製性要求攝影作品必須能以某種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能複製多份,並能被人感知。我國著作權法對攝影作品進行了具體界定:即指藉助器械在感官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攝影作品可以在藉助器械的前提下在感官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進行復制。

三、具有表達性。版權保護應延及表達,而不延及思想、工藝、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之類。

一、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應該歸誰

從《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來看,一般拍攝攝影作品的人,其實就可以認定為作者,那麼在拍攝出來之後就會享有著作權,自然作者也就會成為著作權人。但有些時候可能拍攝的是人物,這個時候就會涉及到肖像權的問題,建議最好與當事人協商之後再使用。

讓攝影作品進人圖片市場,不僅可以體現攝影作品的社會價值,而且可以通過市場使攝影師的創作獲得收益。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擁有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對於攝影師而言,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並通過許可他人使用獲得報酬,都必須以自己擁有該作品的著作權(即版權,詞異義同)為前提。攝影作品版權的歸屬問題對於攝影師十分重要,如果把並不擁有版權的攝影作品銷售到圖片市場上去,不僅贏得不了任何收益,還有可能引起一些糾紛。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誰是法律意義上的作者?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三種情況:

1、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3、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不管攝影作品的作者是公民,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確認一幅攝影作品的版權歸屬,首先要看這幅作品是在怎樣的狀態下產生的。創作形式的不同,著作權的歸屬也不相同。

認定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要根據攝影作品誕生的不同情況來判斷,攝影師們要了解如何以上內容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您還想要了解智慧財產權的相關內容,請登入本站官方網站進行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