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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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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方面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者各高階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地域管轄方面,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第四條,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複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複製品所在地。

二、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

1.直接侵權

著作權人享有專有權利,且每一項權利控制著特定的行為,如複製權控制著複製行為,他人在不符合合理使用及法定許可的條件時,實施被著作權控制的行為時即構成著作權侵權。此時即為直接侵權。其構成要件為:

第一、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許可。

第二、實施被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如複製權控制的複製權;發行權控制的發行行為等。

第三、不存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條件。

第四、不以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作為認定侵權的條件。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只是影響損害賠償數額或救濟方法,並非是直接侵權的認定要素。若行為人確無主觀過錯,則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間接侵權

當行為人並未直接實施著作權控制的行為,但其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存在特定關係,如為他人侵權提供幫助行為,且存在主觀故意,此時被稱為間接侵權。教唆、引誘他人進行侵權,或明知他人存在侵權行為併為其提供幫助的,最終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的,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注意的是,間接侵權必須以存在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

如果著作權人認為自己的著作權受到了侵害,是可以進行著作權訴訟的,但是,進行著作權侵權訴訟不是去任何一個法院起訴都可以的,著作權訴訟是有其管轄法院的規定的。根據規定,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