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版權的標準有哪些?
侵犯版權指不經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許可,擅自使用他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5條規定的侵權行為有: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影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它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二、具體表現
1.將他人創作的作品,全部或部分地,原樣或經過改換面目,以自己的名義發表;
2.未經創作集體或其他合作作者同意,將集體創作或與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
3.未參與創作,強行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在他人創作的作品上署名;未經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的許可,擅自發表其未發表過的作品;
4.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對其作品作實質性的修改,或作其他有損作者聲譽的改動;
5.繼續傳播作者已經公開宣告收回的作品;
6.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以複製、出版、表演、錄製、改編、翻譯等方式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7.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不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或不支付合理報酬。
侵犯版權的具體情況是基於實際的侵權事實而定的,當事人非法利用他人的作品就構成了侵權的行為,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當事人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處理,但需要提交相關證據,涉及到嚴重的侵權行為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