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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作品的歸屬種類有哪些?

著作權 閱讀(2.03W)

一、職務作品的歸屬種類有哪些?

職務作品的歸屬種類有哪些?

1、單位作品

即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被視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權。

2、一般職務作品

除單位作品外,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稱為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3、特殊職務作品

這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製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二、如何確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1)共同作品作者的內部關係

我國“舊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新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共同作品的權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義務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及於作品的整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約定各自享有的份額,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則認為份額均等)。

共同作品的著作權行使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

①協商原則。行使著作權必須經全體作者協商一致方可。

②共同作品經全體作者授權,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行使,但不得損害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和其他作者的權利。

③允許有條件的單方行使。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允許單方行使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第一種情況是他方合作作者死亡。在這種情況下,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依照繼承法而轉移,而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由他方作者單獨行使,死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得干涉。第二種情況是合作作者之間協商不成。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允許有正當理由的一方行使著作權,他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其中,是否為正當理由的標準應當是能否在法律上成立。有學者對“正當理由”問題進行了案例分析,可供參考。

(2)共同作品作者的外部關係

①共同作品被他人侵權

當共同作品的著作權受到他人的侵害時,各合作作者均有權單獨請求賠償和享有訴權,而不必徵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或授權,但不得損害其他合作作者的權利;因此取得的利益,應當合理地分配給其他合作作者。

這裡還存在著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部分合作作者放棄權利或只主張部分權利,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合作作者。例如,甲、乙為某共同作品的合作作者,丙侵害了該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甲在訴訟中僅請求丙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明確放棄賠償損失的權利,則乙仍然可以向丙主張該權利。

②共同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權

同理,當共同作品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時,應由全體合作作者承擔連帶責任,然後再根據約定的份額和過錯程度分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職務作品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是特別重要的,但對於成立的作品在歸屬權上面就會有所差別的,不同的情況歸屬權就會不一樣,所以,職務的作品雙方就會協商好,這樣才能更好的維持雙方的勞動關係,避免引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