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發表權是什麼 | 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嗎

著作權 閱讀(2.82W)

許多作者在發表著作時,常常會遇到與發表權相關的問題,其中關於發表權是否是一次性的問題經常被熱議,那麼發表權到底是不是一次性權利,為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介紹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嗎。

發表權是什麼?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嗎?

一、發表權是什麼 

發表權,又稱公表權,屬於著作人身權,指作者享有將作品公之於世的權利。發表權的內容,包括髮表作品與不發表作品兩方面的權利。發表權的行使事實上常常受到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其他合法民事權利的限制,作者在行使發表權時必須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否則構成民事侵權。發表權通常不可能單獨行使,需要和其他著作財產權的任何一種一起行使。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 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 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 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發表權是作者的一項著作人身權,作者當然可以自由行使。

二、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嗎?

首先,發表權是一次性行使的權利。司法實踐中,儘管作者未將作品公之於眾,但有下列情形的,推定作者同意發表其作品:

1、著作財產權轉移應當推定作者已經行使了發表權。發表權通常不可能單獨行使,需要和其他著作財產權的任何一種一起行使。

2、作者許可他人使用其未發表的作品,

3、作者將其未發表的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覽權,展覽行為必然附帶發表,所以推定已經行使了發表權)其次,發表權通常不能轉移。發表權屬於著作人身權,具有專屬於作者的性質,不能轉讓和繼承。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這種規定的言外之意顯然是,凡作者明確表示不準發表的作品,作者去世後的著作財產權保護存續期間,他人不應違背作者意志發表;作者生前對作品發表與否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推定其同意發表,可由其著作權繼承人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內行使。

4、作為一種著作人身權,發表權有保護期的限制。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5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 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 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 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 法不再保護。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影象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由此可見,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作者在發表著作時應著重注意,合理維護自己的著作權,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也防止自己的作品被侵權,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果利益受到損害,本站網站為您提供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