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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權利中的義務有什麼

著作權 閱讀(2.39W)

表演者權利形成中的應負義務一般而言,表演是對作品的再現,但是法律上並不排除表演者、作者集於一身的情形,例如即興的演講、舞蹈,自編自演的歌曲、小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其表演的鄰接權人。但是,著作權法規定了表演者以下三種情況下表演作品時與著作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更強化了對作者權利的保護。

表演者權利中的義務有什麼

1、無論他人作品是否發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進行表演,都應該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未經許可表演他人作品的行為,屬於侵權(發表權和表演權)行為。如果是演出組織演出的,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許可,並支付報酬。

2、表演者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己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3、如果表演者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獲得報酬,免費表演己經發表的作品,表演者既不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應當尊重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

著作權法

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