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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職務性發明屬於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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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職務性發明屬於誰所有?

非職務性發明屬於誰所有?

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如果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為共同發明或共同設計人。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二、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

在我國《專利法》中僅規定了非職務專利的申請對待,但對於“非職務發明”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從專利的產生過程來看,任何的發明創造都是由自然人完成的,因而作為這一無形財產的創造者,發明人理應對該財產享有完整的權利,即申請獲得專利的權利與對其加以支配利用的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自然人個體佔有的社會資源與智力資源的有限性,使得自然人個體必須在基於勞動合同關係的前提下藉助單位的物質條件才能推進相應的研究程序,直到完成相應的發明創造,而非職務發明指的就是完全脫離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並依靠自己物質技術條件作出的發明創造。

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上,對於非職務發明,有且僅有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才能作為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獲批後專利權人即可對其發明創造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獨佔權以及排除其他任何人,從而支配該專利的禁止權。但在職務發明創造中,雖然自然人是完成發明創造的主體,但是為發明創造申請成為專利的專利申請權卻是歸於單位的,而作為發明者的自然人對於完成的發明創造不享有支配權與排除他人使用的禁止權,我國《專利法》第16條中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因而可以認為,職務發明中的發明人在專利申請權歸於單位之後,便僅剩下獲得單位獎勵與報酬的可能性,但獎勵的具體形式與報酬的合理程度在《專利法》中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髮展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研發出專利產品,那麼為了 更好的保障專利產品不會受到侵犯也是可以申請進行專利保護的,如果說當事人是在公司的要求和標準下,使用公司的資源進行的發明也會屬於職務發明的,其專利的所有權也是歸單位所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