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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集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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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集體管理制度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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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集體管理制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

(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

(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著作權集體管理的適用範圍是那些相對人較多、著作權人自己行使起來比較困難的權利,一般包括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出租權、資訊網路傳播權、複製權等。在學理上,把依照集體管理方式收取費用的財產權利稱為“小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