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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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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必需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
(1)在專利申請提交到專利局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
(2)在國內沒有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它方式為公眾所知。
(3)在該申請提交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並且記載在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檔案中。
創造性是指:專利申請同申請提交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
實用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製造、或能夠在產業上或生活中應用,並能產生積極的效果。

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檔案或者公告的專利檔案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