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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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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規定

關於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規定
分類號】 401XXXX8602【標題】 中國專利局、外交部、國家科委頒發《關於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規定》的通知【時效性】 有效【頒佈單位】 中國專利局\外交部\國家科委【頒佈日期】 198XXXX0201【實施日期】 198XXXX0201【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專利申請審批程式【文號】 (86)國專發法字第13號【名稱】 中國專利局、外交部、國家科委頒發《關於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規定》的通知【題注】 【章名】 全文1.為維護我國的正當權益,避免耽誤我國在外的訪問學者、進修生、留學生等(下稱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時機,上述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事宜由我國駐外使館科技處或分管科技工作的其他處(下稱使館科技處)負責管理。國內歸口單位是中國專利局。2.我國學者在國外期間作出的發明創造,若根據所在國的專利法及有關規定,明顯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的,經報使館科技處核實後,可按照所在國的法律規定,由我國學者在外工作所在的單位申請專利。若非明顯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的情況,應力爭我方的專利申請權或共同申請權;必要時使館科技處應及早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聯絡,酌定處理辦法。3.若明顯屬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應報使館科技處酌定其經濟意義等情況,準其直接在國外申請專利。然後根據情況辦理國內申請或向第三國申請專利。申請所需要的外匯,原則上在國外自行解決,確有困難,可以和國內派出部門聯絡解決或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基金。4.在國外取得的專利權,應根據中國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確定其歸屬問題。5.中外科技合作專案中,中方人員在國外作出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中方人員的國內派出單位;並可根據情況,報使館科技處,準其直接在國外申請專利或先在國內申請專利。6.我國單位或個人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國外申請專利,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0條及中國專利局(85)國專發法字第135號檔案的規定辦理,不得擅自帶到國外申請專利。7.使館科技處在處理上述事務過程中,如有問題諮詢,可隨時與國內聯絡。中國專利局應儘早研究後,復告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