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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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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6)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不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