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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人如何請求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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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人請求複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規定,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的,應當提交複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複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複審請求人並說明理由。複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複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一條請求人在提出複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通知書作出答覆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檔案;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複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修改的專利申請檔案應當提交一式兩份。

專利申請人如何請求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