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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的複審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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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的複審流程是怎樣的?

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的複審流程是怎樣的?

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的複審流程包括:形式審查、前置審查、合議審查及複審決定四個階段。專利複議只能是專利申請人才能夠申請。這四個階段中每個階段都包含相應的子流程。

二、專利申請的複議流程具體內容

1、專利複審流程的形式審查

專利複審委員在收到請求人提交的複審請求書後,首先會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複審請求客體、複審請求期限、複審請求人資格、複審費用、複審理由、複審請求書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及必要時候的專利代理的委託書等等。

2、專利複審流程的前置審查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61條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需要將經形式審查合格的複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檔案和修改後的申請檔案)和原申請案卷一起送交作出駁回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這種審查就是前置審查。按照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3.1節的要求,除了特殊情況之外,原審查部門通常需要在自收到案卷後一個月內完成並作出“前置審查意見書”。

3、專利複審流程的合議審查

在合議審查過程中,合議組對複審請求書、申請案卷及原審查部門的前置審查意見進行全面的研究。

合議審查中,合議組一般只是針對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

但,合議組在合議審查中發現審查文字中存在足以用在駁回決定作出前已告知過申請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證據予以駁回的缺陷,或存在駁回決定未指出的明顯實質性缺陷或與駁回決定所指出缺陷性質相同的,就可以對與之相關的理由和其證據進行審查,並且經審查認定後,應當依據該理由及其證據作出維持駁回決定的審查決定。

此外,合議組在合議審查中可以引入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或補充相應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

4、專利複審流程的複審決定

複審決定由主審員根據合議組的表決結果撰寫,經合議組全體成員簽章、必要時經專利複審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後,以專利複審委員會名義送交複審請求人。對於複審決定所涉及的專利申請已公開的情況,專利複審委員會將予以公開出版。對於這些應當公開出版的、結論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複審決定,複審請求人不服向法院起訴並受理的,在法院判決併發生法律效力後,複審決定與法院判決書一起公開出版。決書一起公開出版。

專利複議是專利被駁回申訴的唯一途徑,包括對於被駁回和對結果不認可的兩種情況。這項權利需要原專利申請人才能實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申請專利複議必須在接到駁回通知3個月內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否則超時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