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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規定專利權可質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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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法規定專利權可質押嗎?

擔保法規定專利權可質押嗎

專利權可以質押,《擔保法》規定的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形式。該法第75條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由此可見,專利權可以作為質押標的,訂立專利權質押合同,以擔保債務的履行,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由於質押是一種新的擔保形式,且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新的擔保合同。

《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在此,出質人與質權人所訂立的書面合同為專利權質押合同。具體而言,專利權質押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而以自己依法享有的或者持有的專利權作為出質標的與合同債權人訂立的質押合同。專利權質押合同中的專利權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以下統稱專利權人)稱為出質人,專利權質押合同中的債權人稱為質權人,被質押的專利權稱為質押標的。

二、專利質押的特徵

1、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從屬於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專利權質押合同屬於一種擔保合同,所以,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

2、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於1996年9月16日頒佈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為《登記辦法》, 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第3條也規定:“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顯然,以口頭形式、電話、電報或者其他形式所訂立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無效。

但是,專利權質押合同既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3、專利權質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門登記為生效要件。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專利局登記的專利權質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4、專利權質押合同與一般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許可合同不同。作為一種擔保行為,質押過程中一般不發生專利權的轉移,即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後,專利權不發生轉移,仍屬於出質人所有;而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即發生專利權的轉移。另一方面,專利權轉讓合同是一種獨立的主合同,而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依附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法》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因此,專利權質押合同不能導致專利權向質權人轉移。另一方面,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後,質權人雖然能夠限制出質人的專利權,但質權人也不得實施該專利權。因此,專利權質押合同與專利權許可合同也不同。

專利屬於一種無形資產,專利質押的整個操作流程也沒有什麼比較特殊的,但是我們要注意如果專利還存在著其他的共有權利人的話,用專利權質押的時候就必須要這些共有權利人全部都同意。而且,在專利質押期間,質押權人是無權使用專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