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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得專利權的侵權應當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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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獲得專利權的侵權應當怎麼賠償?

未獲得專利權的侵權應當怎麼賠償?

專利侵權給專利權人造成了損失,侵權確定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予以賠償。賠償數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可根據《專利法》第65條的規定,即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具體來說,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型別、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型別、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二、專利侵權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1侵害的物件為有效的專利。構成專利侵權必須以有效存在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已經被宣告無效、被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期限已經屆滿的技術,不構成專利侵權。

2必須有侵害行為的發生。即存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3侵權行為人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而事實侵權行為。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裡強調了侵權行為必須具有生產經營的目的。

4侵權行為人主觀上無須有過錯。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專利權人無須承擔被訴人具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專利侵權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智慧財產權的時間性、地域性以及知識產品的無形性,使得他人無意闖入權利範圍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權利大得多。考慮到無過錯給他人智慧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的困難和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容易,智慧財產權侵權歸責原則採用了特殊規定。

被侵權的專利權人除了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方侵權之外,還可以直接向專利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對方的專利無效,如果是經過專利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專利是主語自始無效,而非是從宣告無效之日起才無效,此時基於無效的專利建立的任何民事法律關係都歸於無效。